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 《国务院决定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中第9项:公章刻制“取消审批后,实行公章刻制备案管理”。
2. 《关于深化服务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改革进一步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意见》中第二项第一条“公章刻制业、旅馆业、典当业等特种行业许可已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为后置审批,审批权限下放至县(区)级公安机关。”
3. 《关于贯彻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深化治安管理“放管服”改革措施的通知》中第二项:对“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行告知承诺制度。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经营公章刻制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营业执照。
2、安装并使用符合公安部标准要求的公章刻制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3、按照公安部《印章质量规范与检测方法》(公治【2000】464号)规定取得样章《检测报告》。
4、具备刻制印章的专业生产设备。
5、房屋建筑要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规定。
6、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80㎡。
7、具备保密条件,设有单独的公章刻制间及存放成品公章的保管库房或者保险柜。
8、有健全的安全和治安管理制度,并有专人负责落实。
9、在场所重要部位安装并使用视频监控设备,视频资料留存60日以上。
10、从业人员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持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11、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无诈骗、招摇撞骗、伪造印章等违法犯罪记录,未受过刑事处分、无重大犯罪嫌疑。
12、负责公章刻制、登记备案的从业人员,需经公安机关培训。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特种行业申请登记表》
*2、安装符合公安部标准要求的公章刻制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及刻章设备等相关证明材料
*3、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公安部防伪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印章质量检测报告》
5、刻章部方位、房屋结构及房间分布平面图
6、治安责任人岗位职责和安全管理制度材料
7、固定经营场所的不动产权证或房产证,如是租赁房屋提供经营场所不动产权证或房产证及租赁合同
(注:上述应提交的材料,带*号事项应在承诺前提供,其他可在承诺期限内补齐)